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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徵收,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作業時程分區及用水標的別實施,並得擇區試辦。
  2.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實施或試辦前,應將適用之區域、對象及其他有關事項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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