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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繳費人之繳費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計費一次,寄發繳費通知單向繳費人徵收之。
  2. 第二條第三項繳費人之繳費金額,由公用事業併其繳費人用水費附徵後二個月內繳至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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