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小組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副召集人代理之。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 第一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列席說明。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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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小組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副召集人代理之。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 第一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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