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執行機關應自行辦理本條例有關水患治理之各項管制考核後,送本小組審查。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農田水利會應自行辦理本條例有關水患治理之各項管制考核,經其主管中央執行機關彙送本小組審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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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執行機關應自行辦理本條例有關水患治理之各項管制考核後,送本小組審查。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農田水利會應自行辦理本條例有關水患治理之各項管制考核,經其主管中央執行機關彙送本小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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