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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水利署辦理。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利署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行政幕僚作業;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利署副署長或總工程司擔任,襄助執行秘書指揮督導所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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