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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執行秘書兼任,綜理考核工作小組考核業務,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副執行秘書兼任,協助召集人辦理考核工作小組考核業務;委員十四人至十六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部聘請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四、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五、本部水利署代表三人。 六、水利、水土保持、生態景觀及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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