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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淹水潛勢圖之審議,由經濟部成立審議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由下列人員兼任,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經濟部部長指定委員擔任之: 一、內政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三人。 三、交通部代表一人。 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農部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2. 前項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3. 委員如涉及第五條淹水潛勢圖之製作業務者,應行迴避。
  4. 審議小組辦理相關直轄市、縣(市)淹水潛勢圖審議時,應邀請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代表出席。
  5.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6. 審議小組之幕僚作業由經濟部水利署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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