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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養鹽場廠之儲鹽倉坨,須有各該製鹽場廠三個月或一產鹽季節產鹽數之容量。其產存之鹽量,應報告鹽政機關考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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