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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漁會轉配農、漁業用鹽價格,應按實需購運成本計算,將計算之成本列表並附每批單證影本自行公告之。 前項轉配之農、漁鹽價格及用鹽量,每半年應列報鹽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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