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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漁業用鹽,由實際從事捕魚及漁類養殖之漁業人,向鹽政機關申請核定,並以左列用途為限: 一 漁獲物防腐之用。 二 漁類病害防治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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