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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農業用鹽場廠撤銷配額後,其餘存之鹽,得由鹽政機關協調轉售其他用鹽場廠承購;至存餘鹽滷,如有准配售工業用鹽工廠願意購用者,亦得協調轉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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