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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農業用鹽,以左列用途為限,由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之牧場、農場或經辦集體經營畜牧事業之當地農會向鹽政機關申請核定之。一、飼畜用鹽。 二、選種用鹽。 三、肥料用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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