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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部所屬事業機構正式編制之員工在各該機構連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其最近三年考績有一年列甲等以上,兩年列乙等者得予表彰。但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後新進用之員工,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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