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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所稱連續服務之年資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 在本機構 (包括機構之前身) 連續服務之年資。 (二) 原服務之機構,與現在服務之機構合併,其在前後機構服務之年資。 (三) 本部暨所屬事業機構或其事業機構相互間因業務上之需要調用者,其在前後機構服務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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