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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部所屬事業機構員工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未經功過抵銷者,不予表彰。但受記大過處分後五年以內,未再受任何處分而合於第三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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