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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第七條所稱獎金,在未實施職位分類之單位,以本薪 (或工資) 生活補助費及職務加給三項為限,其已實施職位分類之單位,照職位分類待遇 (不包括食米差額) 七折計算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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