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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使用電能及費率計收準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能源用戶應提供場所,並依「中央空氣調節系統電表及線路裝置規則」規定,裝妥必要之結線、表箱後,報請電能供應事業裝置電表。 中央空氣調節系統電表及線路裝置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申報表由電能供應事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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