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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使用電能及費率計收準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空調電表由電能供應事業設置、維護,不收租費,能源用戶對於空調電表應善意保護,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空調電表設備如有遺失或損壞,由能源用戶負責賠償或修理。 二、空調電表計量如有不正當之更改,依電業法之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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