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使用電能及費率計收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八條所稱「能源用戶」,係指非生產性質而在電能供應事業設戶單位內裝置中央空氣調節系統 (以下簡稱空調系統) ,其冷陳主機合計容量達一百馬力以上者;所稱「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係指建築物之一個或數個場所設置冷凍裝置,而以水管或風管連繫建築物各處所設置之空氣分配裝置,以行冷暖房,換氣或除濕之系統。 前項所稱「冷凍主機容量」,係以名牌標示為準;名牌標示如有不實或不符者,由電能供應事業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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