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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使用電能及費率計收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能源用戶之分類如左: 一、第一類:住宅、公寓、辦公處所或其他營業場所。 二、第二類:旅館或其他觀光住宿場所。 三、第三類:醫院、商店或其他營業場所。 四、第四類:餐廳、夜總會、歌廳、戲院或其他娛樂場所。 能源用戶之範圍內同時併存不同種類之場所時,以樓地板面積大者為歸類標準。 能源用戶之歸類,由能源用戶報請電能供應事業查定之;發生疑義時,以電能供應事業認定者為準。 前項申報表由電能供應事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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