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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使用電能及費率計收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樓地板面積之計算,按能源用戶總表 (電能供應事業計費電表) 供電範圍內建築使用執照所列各層面積總計,但應扣除左列場所面積: 一、空調系統供應範圍外之場所,個別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車庫、倉庫、機房,個別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使用箱型冷氣機之場所,個別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能源用戶未持有建築使用執照時,依實際面積測定之。 樓地板面積資料,由能源用戶報請電能供應事業查定之。 前項申報表由電能供應事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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