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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使用電能及費率計收準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空調系統供應範圍內之專業性用電器具,每具或每組出力在三瓩以上者,其熱量所需冷氣用電量得依左列公式計算,自每月空調電表計量中扣除之:專業性用電器具熱量冷氣用電量=專業性器具出力瓩數×平均用電時數 ×○.三 前項公式所列平均用電時數屬連續運轉者,每月以六百小時計之,屬間歇運轉者,每月以三百小時計之。 第一項專業性器具出具力瓩數及平均用電時數,由能源用戶報請電能供應事業查定之。 前項申報表由電能供應事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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