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使用電能及費率計收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空調電表如未盡包括空調系統器具,或額外包括不屬空調系統之器具時,空調電表計量,乘以左列修正因數: 修正因數= (未盡包括器具出力數-額外包括之器具出力數) /空調電表計量器具出力數 前項有關之器具出力數,由能源用戶報請電能供應事業查定之。 前項申報表,由電能供應事業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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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調電表如未盡包括空調系統器具,或額外包括不屬空調系統之器具時,空調電表計量,乘以左列修正因數: 修正因數= (未盡包括器具出力數-額外包括之器具出力數) /空調電表計量器具出力數 前項有關之器具出力數,由能源用戶報請電能供應事業查定之。 前項申報表,由電能供應事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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