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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業設備工程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設計及監造之範圍如下: 一、發電廠線路裝置工程。 二、發電廠天然氣管線工程。 三、一萬一千伏特以上供電線路裝置工程或鐵塔結構工程,其設計時總工程費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施設線路達一公里以上者。 四、一萬一千伏特以上變電所裝置工程。 五、風力發電機組支撐結構工程。
  2.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工程,如屬同容量且同規格之設備更換工程,得免由技師辦理設計及監造。
  3. 第一項各款工程,如屬因應緊急危難之搶修或搶險者,得免由技師辦理設計及監造;如屬事後重建者,仍應由技師辦理設計及監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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