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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技術士於任職期間,每三年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辦理之訓練;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後,始得續任。
  2. 前項專業機構應擬訂訓練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3.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專業機構名稱、訓練課程與時數及委託事項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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