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 一、將證書提供他人從事承裝業務。 二、違反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 三、依本法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處以停業處分,逾期未改善。 四、申請廢止登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