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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承裝業受廢止撤銷登記處分者,應於二十日內將證書送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註銷;逾期不繳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職權公告註銷之,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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