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承裝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業之登記: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營業場所證明文件。 四、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片。 五、技術士名冊、國民身分證及技術士證之影本;承裝業負責人具技術士身分者,亦同。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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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裝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業之登記: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營業場所證明文件。 四、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片。 五、技術士名冊、國民身分證及技術士證之影本;承裝業負責人具技術士身分者,亦同。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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