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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承裝業申請營業之登記,經審查合格後,並發給證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承裝業名稱及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項。
  2. 前項證書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負責人應即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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