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負責人不得再任承裝業之負責人: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營業之登記,未滿三年。 二、除依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申請廢止營業之登記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營業之登記,未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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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負責人不得再任承裝業之負責人: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營業之登記,未滿三年。 二、除依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申請廢止營業之登記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營業之登記,未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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