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認證書,有效期間為五年。但申請廠商得於期滿三個月前,檢附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有效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核准者,每次展延期間以五年為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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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認證書,有效期間為五年。但申請廠商得於期滿三個月前,檢附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有效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核准者,每次展延期間以五年為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