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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認證文書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認證。該原申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認證之廠商一年內不得申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認證。
  2.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將抽驗產品於規定期間內送檢,或產品抽驗結果不合格且未送複檢或複檢結果仍不合格,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認證;其沿用同一產品檢定報告書之其他經認證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一併廢止其產品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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