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得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學者、專家七人至十一人擔任委員,審查下列事項: 一、補助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之申請案件。 二、廢止或撤銷經認證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 三、解除或終止製造供應商認可契約或安裝銷售商認可契約。 四、其他與本辦法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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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學者、專家七人至十一人擔任委員,審查下列事項: 一、補助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之申請案件。 二、廢止或撤銷經認證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 三、解除或終止製造供應商認可契約或安裝銷售商認可契約。 四、其他與本辦法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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