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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依電業法及相關規定取得營業許可之售電業及設置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三十萬瓩以上者(以下簡稱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之費用,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售電業繳交基金之費用=非再生能源電能總售電度數×繳交基金費率。 二、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基金之費用=自用電力度數×繳交基金費率。
  2. 前項各款之繳交基金費率=繳交年度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來源預算數÷(售電業預估之非再生能源總售電度數+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預估之自用電力度數)。
  3. 前二項之自用電力度數之計算方式=自用發電設備非再生能源電能總發電度數-各項發電附屬設備用電度數-售予公用售電業之售電度數。
  4.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得視基金實際收支與再生能源推動及發展情形,檢討第二項繳交基金費率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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