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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取得認可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購置獎勵補助金額每(峰)瓩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計。但每一申請案獎勵補助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2. 前項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適用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躉購費率者,其獎勵基準不得超過其每(峰)瓩設置成本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屋頂型太陽光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參數採用之設置成本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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