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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經濟部能源署為執行單位。
  2. 本辦法所定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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