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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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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能管員訓練或經中央
主管機關
依
第五條
調訓之人員,所提供之相關文件有虛偽不實或有冒名頂替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退訓;其已發給合格證書或調訓結業證明者,應
撤銷
該合格證書或調訓結業證明。
前項參加能管員訓練經退訓或撤銷合格證書之人員,自退訓或撤銷合格證書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參加能管員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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