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天然氣進口事業因進口天然氣價格上漲,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依本辦法實施價格管制: 一、天然氣進口平均價格月上漲幅度超過百分之五十。 二、天然氣進口平均價格連續三個月累積上漲幅度超過百分之五十。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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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進口事業因進口天然氣價格上漲,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依本辦法實施價格管制: 一、天然氣進口平均價格月上漲幅度超過百分之五十。 二、天然氣進口平均價格連續三個月累積上漲幅度超過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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