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天然氣進口事業可用存量不足時,應依下列順序及比率管制天然氣之供應: 一、電業用戶,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十。 二、汽電共生系統用戶,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五。 三、工業用戶,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五。 四、電業用戶,再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十。 五、汽電共生系統用戶,再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五。 六、工業用戶,再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五。 七、運輸用戶,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十。 八、公用天然氣事業,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十。
  2.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用戶屬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用戶者,以公用天然氣事業申報資料中該用戶之日平均用量,依前項減供比率計算減供數量後,減供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用量;前一年度用戶實際用氣期間未滿一年者,以實際用氣期間之日平均用量替代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