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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用天然氣事業因天然氣進口事業實施供應管制方案減供用量,得對其供氣區域內之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依輪流停供方案實施輪流停供。但天然氣進口事業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減供用量者,不得實施輪流停供。
  2. 公用天然氣事業實施輪流停供時,應於實施三日前將停供對象及時間等資料,公開於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停止實施輪流停供時,應於停止實施一日前通知其用戶。
  3. 第一項輪流停供方案,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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