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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從量費之計費成本項目包括: 一、氣體作業成本: (一)購入天然氣之成本。 (二)嗅劑成本。 (三)設備折舊費用。 (四)相關之人事成本。 (五)設備保險費、維修材料及其他可直接或間接歸屬之相關支出。 二、儲存作業成本: (一)地下管槽、球型槽、其他附屬設備及相關建物等儲氣設備之折舊費用。 (二)相關之人事成本。 (三)設備保險費、維修材料及其他可直接或間接歸屬之相關支出。 三、輸配作業成本: (一)控制室、配氣站、整壓站、用戶整壓器及高、中、低壓管線與附屬設備之折舊費用。 (二)相關之人事成本。 (三)設備保險費、維修材料及其他可直接或間接歸屬之相關支出。 四、維修作業成本:天然氣儲存及輸配設備之維護成本,含人事成本、設備之折舊費用及其他相關支出。但不包括一般設備之修繕費用。
  2. 從量費之計算公式如下: (氣體作業成本+儲存作業成本+輸配作業成本+維修作業成本+按費率基礎分離之資金成本)÷全年配氣量。
  3. 前項配氣量之漏氣損耗量比率,以百分之四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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