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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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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場所發生事故,致影響供電系統者,其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應填報電氣事故報告表,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分送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及輸配電業營業處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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