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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2. 本規則所定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3. 科學園區及科技產園區內之用電場所登記管理業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該區管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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