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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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 2.本規則所定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 3.科學園區及科技產業園區內之用電場所登記管理業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該區管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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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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