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登記合格用電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負責人應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未辦理廢止登記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 一、因用電事實發生變更,致不符合第三條規定之用電場所。 二、用電場所已解散清算。 三、遷離原址,六個月未申請變更登記。 四、經有關機關調查,發現無營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或發現用電場所已拆除電表之情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