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用戶配電場所與通道之施工程序及安全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屋外配電場所: (一)配電場所應依建築設計圖所示之位置放樣,並予釘樁定界。 (二)配電場所基地及通道範圍內應予夯實整平,配電場所基地之基地地面標高,除依建築法規辦理外,應以已完成計畫道路之高度(即水溝頂高)為準,如無計畫道路,則以現有道路中心高度為準。 (三)配電場所應裝設接地至少兩處,並留適當長度之接地線,以便設備接地及測試之用,其接地電阻應符合電業法第三十二條及其相關規則之規定。 (四)配電場所之預埋管路,應依輸配電業指定之埋設位置、深度、樣式、管徑及管數等,預埋符合國家標準 CNS 之 ES-1 級塑膠硬管。 (五)預埋管路兩端應加密封處理,以防止異物侵入。 二、屋內配電場所: (一)消防設施:配電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規範。 (二)通風設施: 1.建築物設有通風系統者,應將配電場所之通風設施納入建築物之通風系統。 2.通風管道出口之樓層如為公共設施外之用途時,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設置獨立之機械通風設備,並將排風管道由配電場所引出室外適當高度處裝置通風窗。 (三)接地設施:每一配電場所應裝設接地至少兩處,並留適當長度之接地線,以便設備接地及測試之用,其接地電阻應符合本法第三十二條及其相關規則之規定。 (四)用戶配電場所之預埋管路: 1.應依輸配電業指定之埋設位置、深度、樣式、管徑及管數等,預埋符合國家標準 CNS 之 ES-1 級塑膠硬管。 2.預埋管路兩端應加密封防水處理,以防止異物入侵。 (五)管道間及配管:用戶配電場所應於導線線路所經過之各樓分設管道間,供電纜之引接及裝置,但無地下一樓或面臨道路之地下一樓者除外;對於同一基地建築物內之各配電場所,原則須以電纜管道於基地範圍內相連接,如有屋外地面配電場所,則應以管路施設並依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之相關規定施設。 (六)暗管:配電場所內低壓開關箱、手捺開關、插座、燈具、通風電扇、電源引接等出線盒間,應依本法第三十二條及其相關規則埋設暗管。 (七)通道:用戶配電場所應保留足夠淨寬一點二公尺以上且有適當強度之通道,以搬運供電設備進出之用。
- 屋內配電場所淨高度須維持二點五公尺以上,但樑下部分不影響供電設備之設置及維護者,其高度得酌予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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