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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電業應依發電廠之各發電設施提撥電協金,電協金之計算公式如下:發電設施年度提撥金額=該設施前一年度生產電力度數×發電設施提撥費率。
  2. 輸配電業應依各輸變電設施提撥電協金,電協金之計算公式如下:輸變電設施年度提撥金額=該設施前一年度傳輸電力度數×輸變電設施提撥費率。
  3. 前二項提撥費率,應考量燃料種類、噪音與海及水域資源影響等因素綜合評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四項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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