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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規劃評估階段之辦理期程,自本部獎勵核定之日起一年為限。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如期完成,受獎勵對象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本部申請展延半年,並以一次為限。
  2. 執行設置階段之辦理期程,自本部獎勵核定之日起一年為限。惟因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如期完成設置,受獎勵對象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本部申請展延半年,並以二次為限。
  3. 受獎勵對象應於前項辦理期程內,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簽訂契約書,並送本部備查。
  4. 前項契約書應載明設置期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需履行之義務及本部得派員查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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