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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獎勵經費支用範圍以核定之辦理期程內規劃示範計畫、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所需費用為限。
  2. 受獎勵對象得自行或委由專機構辦理核定獎勵內容之相關事宜。如委由專業機構辦理時,應確實審查其辦理經費及人力運用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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