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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第 13 條

  1. 規劃評估階段之獎勵經費撥付方式: 一、第一期:受獎勵對象應於本部獎勵核定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撥獎勵經費,撥付經費為核定獎勵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一)規劃評估階段第一期獎勵經費領款申請書(如附件五)。 (二)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三)獎勵經費領據。 二、第二期:受獎勵對象應於本階段辦理期程期滿後十五日內,檢具示範計畫送本部審查執行情形,並應於本部核定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核實請款,並以核定獎勵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 (一)規劃評估階段第二期獎勵經費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六)。 (二)示範計畫。 (三)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如附件七)。 (四)規劃評估階段獎勵經費執行情形表(如附件八)。 (五)獎勵經費領據。
  2. 受獎勵對象於獎勵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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