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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第 14 條

  1. 執行設置階段之獎勵經費撥付方式: 一、受獎勵對象依據執行計畫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設置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撥獎勵經費: (一)執行設置階段獎勵經費領款申請書(如附件九)。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或電執照文件影本。 (三)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四)納入預算證明文件。 (五)獎勵經費領據。 二、撥付經費數額: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實際設置成本計算之獎勵額度或核定獎勵金額,取其低者撥付。
  2. 前條及前項獎勵經費領據,應敘明「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計畫」名稱、獎勵金額、具領單位全銜與負責人等相關人員用印、款項撥入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並加單位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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